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7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7698號債權人甲00000000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㈡補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請確認本件係請求支付命令或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如係支付命令則請確認係請求票款或借款。
㈣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時?㈤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究係新臺幣389,664元或新臺幣425,088
元(聲請狀訴訟標的為389,664元,而請求金額為425,088元),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