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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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聲請人 楊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更正聲請狀附表中票據號碼之記載與掛失止付通知書相同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之必要,經本院於101年3月16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101年3月19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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