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和47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第896號、100年度執字第2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和犯詐欺等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和因犯詐欺等8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正和因犯詐欺等8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450號及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
39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
2號所示7罪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450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
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受刑人陳正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各有期徒刑3月,各減│各有期徒刑3月(共5│有期徒刑1年│││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罪)││││共2罪)│││├──────┼──────────┼──────────┼──────────┤│犯罪日期│①96.02.09│①②96.6月底某日│97.02.13│││②96.04.12│③96.4月底某日│││││④96.6月底某日│││││⑤96.05.2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6154號│96年度偵字第26154號│97年度偵字第2676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450號│97年度上易字第450號│99年度易緝字第398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09│97.04.09│99.12.3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450號│97年度上易字第450號│99年度易緝字第398號││決├────┼──────────┼──────────┼──────────┤││判決確定│97.04.09│97.04.09│100.01.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8204號已執畢(編號1│8204號已執畢(編號1│第2166號執行中│││、2定刑9月)│、2定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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