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挺
吳宥鋮黃裕煇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4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國挺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沒收。
吳宥鋮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沒收。
黃裕煇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十六行「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補充更正為「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非字第一○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六合彩組頭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再對於賭博場所之概念本不侷限於特定空間場地之傳統見解,而包括在電腦網際網路架設網站招攬簽賭之情形,則被告透過網站與他人下注簽賭,形同利用網路之公共場域賭博財物,自已合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普通賭博罪之構成要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九號、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一八號刑事判決同此見解)。是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又被告等係以一個營利目的,而實施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之各個舉動,其各個舉動只係完成一個賭博犯意之接續行為,無從分割為數個賭博行為,是雖其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名,即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臺非字第二○六號、第二五一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等共同正犯所有供其等共同正犯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非字第二八九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七○號、一一八六號、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五九五○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1、電腦主機(含線路)1臺
2、液晶螢幕(含線路)1臺
3、鍵盤(含線路)1臺
4、滑鼠(含線路)1只
5、金融卡讀卡機(含線路1只)
6、郵政儲金簿(吳宥鋮,00000000000000)1本
7、郵政金融卡(吳宥鋮,00000000000000)1張附表二(機房查扣部分)
1、簽賭單交易明細15張
2、電腦主機22臺
3、電腦螢幕23臺
4、電腦鍵盤20個
5、電腦滑鼠20個
6、電腦數據機5臺
7、IP分享器2臺
8、滑鼠、鍵盤分配器2臺
9、IP電話1臺
10、帳號密碼6張
11、USB密碼鎖1個
12、隨身碟1個(客廳查扣部分)
1、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含SIM卡)2支
2、帳冊2本
3、對帳紀錄5張
4、計算機3臺
5、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各1臺,即主機23、24)2臺
6、電腦螢幕4臺
7、數據機1臺(客房查扣部分)
1、電腦主機2臺(即主機25、26)
2、電腦螢幕4臺附表三
1、隨身碟1個
2、合作金庫銀行存摺(黃士棋,0000000000000)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