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印文、恐嚇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刑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前揭判決書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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