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誌珊
馬來西亞商富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裕明 被上訴人被原告 王菀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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