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 張誌珊
馬來西亞商富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裕明 被上訴人 王菀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1,8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4,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