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13號原告 鄭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明慶 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