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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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79號聲請人乙○○
之一非訟代理人甲○○
之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
債權證明文件(上開證物與聲請狀中事實理由所述均不一致)。
2.釋明聲請人欲實行之抵押權究係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580萬元或新台幣780萬元,並依抵押權之不同,補正正確證物。
3.明確之債權金額。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簡易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