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604號債權人 郭宇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秀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本件經核,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四、本借貸金錢期間自民國110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8日止。」「
五、乙方於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將借用金錢向甲方全部清償…。」,惟110年12月28日尚未屆至,則債權人之請求,與約定及上開說明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