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太平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967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陳韋仁
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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