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債權人陽明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于 同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旺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提出大旺投資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