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3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3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 梁祐譯 即 梁淑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通信貸款之帳務明細(請求本金為新臺幣59,317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