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 黃肇斌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沐康 、 李松英 、 李木森 、 李松森 、 曾勤妹 、陳海霖、 陳海輝 、 鍾海亮 、 李恒政 、 李永康 、 李先斌 、 李忠明 、黃正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6,567元【計算式:(2252×2500×38/480)+(2607×1700×38/480)=796567,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