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 許玲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秀月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5,74
9元【計算式:(61.88+127.5)×12100×1/2=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淑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