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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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信誠 選任辯護人 許嚴中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6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信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信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1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被告於同年11月15日提起上訴,惟該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李欣潔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