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陳力旗 (即 陳吳秀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證券(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5年6月21日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於105年6月28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已於105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復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臺灣導報在卷可佐(見院卷一第6頁至第7頁),是以聲請人於申報權利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相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胡淑芳┌──────────────────────────────────────────────────┐│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24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122│││01│││││││├─┼───────────────┼──────────────┼────┼───┼────┼───┤│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9│││02│││││││├─┼───────────────┼──────────────┼────┼───┼────┼───┤│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23│││03│││││││├─┼───────────────┼──────────────┼────┼───┼────┼───┤│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20│││04│││││││├─┼───────────────┼──────────────┼────┼───┼────┼───┤│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20│││05│││││││├─┼───────────────┼──────────────┼────┼───┼────┼───┤│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23│││06│││││││├─┼───────────────┼──────────────┼────┼───┼────┼───┤│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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