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上騰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吳旺枝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律師被告 林福樹 被告 吳琪 被告 林宛儀 被告 林双賢 被告 張玉環 被告 曾宜甄 被告 張煌洲 被告 劉興漢 前列林福樹、吳琪、林宛儀、林双賢、張玉環、曾宜甄、張煌洲、劉興漢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前列林福樹、吳琪、林宛儀、林双賢、張玉環、曾宜甄、張煌洲、劉興漢共同複代理人 吳育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