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6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曾建文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捌佰陸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肆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