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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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9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3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18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98年3月2日當庭諭知應自98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