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醫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醫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九十七年度醫訴字第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10月3日97年度醫訴字第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違反醫師法罪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陳盈吉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