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0號
原告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送達代收人魏昭永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佰叁拾捌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柒佰壹拾伍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貳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萬捌仟柒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捌仟陸佰陸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