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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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861號聲請人 翟雅陵 (即 翟本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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