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4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慧君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4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