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80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月2日本院95年度岡簡字第9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十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壹仟伍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莊珮君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