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7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仇湘宜
陳子葳 張言立 王建中 王加凱 曹恒娥 陳鵲如 劉智明 楊馥竹 陳麗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梁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10位,債權人各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