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10號

原告 官美蘭

訴訟代理人黃智誠

被告楊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鍾依庭 律師

被告翁○○

法定代理人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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