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字第10號
原告 官美蘭
訴訟代理人黃智誠
被告楊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鍾依庭 律師
被告翁○○
法定代理人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