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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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311號原告 劉溪全
楊秀春 蘇鳳英 林雨潤 林裕明 馮意淨 林碩茂 黃元龍 劉逸玲 李素勤 劉美祝 陳文進 林蓁佑 蔡昆宏 施詠鐙 王安定 陳淑娟 魯幸屏 黃孟玫 林嘉姿 李欣容 陳薇園 林軒瑩 莊子慧 林弘翔 林志政 陳芷妮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687,143元(含107年4月至6月工資1,405,124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68,548元、加班費與業績獎金113,471元)、資遣費1,707,304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合計3,394,4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34,660元,惟其中工資1,687,143元部分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之半數8,866元,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25,794元(34,660元-8,866元),扣除已繳13,500元(500元×27),應補繳12,294元(25,794元-13,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1審裁判費12,29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