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98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年宏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一日一一二年度審訴字第四〇七號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鄭年宏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