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31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被 告 陳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捌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