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315號
原 告 吳政輝
被 告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暢
訴訟代理人 宋偉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二
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