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5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雅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時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給付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履行期約定為民國105年3月31日,聲請人請求給付履行期屆滿前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