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82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所示偽造「 陳朝明 」、「丙○○」之署押均沒收。上開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附表所示偽造「陳朝明」、「丙○○」之署押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於民國96年9月上旬某日,在苗栗市新東大橋河堤旁,拾獲丙○○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該信用卡係於96年7月24日上午
6時25分許,在苗栗縣公館鄉鶴岡村11鄰176號遭不明人士竊取),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予以侵占入己。
(二)甲○○再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持該張信用卡於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所示之時間、地點,刷卡消費。其於刷卡消費時,均係佯以「丙○○」或「陳朝明」之名義消費,且以「陳朝明」之名義消費時,均佯稱「陳朝明」為「丙○○」之夫婿,然後交付丙○○所有之前開信用卡,供各該特約商店店員在印錄機上刷卡辨識,經商店店員交付簽帳單後,復在簽帳單上偽簽「丙○○」或「陳朝明」之署押各1枚,以表示係丙○○或陳朝明簽帳消費而偽造私文書後,再分別交予各該特約商店店員收執,而於同一日接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各該特約商店不疑有詐而允許甲○○簽帳消費。隔日再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持該張信用卡,以同一手法,接續盜刷信用卡,總計盜刷消費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1372元(消費時間、地點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一至八所示),足生損害於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嗣因銀行人員電知丙○○刷卡消費頻繁,經丙○○報警後始循線查獲。
(三)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7條、第339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一)起訴書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4月確定,於96年5月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6年11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再犯本案,認係構成累犯乙節,然查:本案被告甲○○犯罪時間,均在96年9月間,前案既尚未執行完畢,自無累犯適用問題,起訴書認係構成累犯加重事由,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二)被告甲○○於同一日雖有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惟因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此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應有接續犯之實質上1罪關係。至不同日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犯行,因時空上已有間隔,難認係接續犯,應認係犯意各別之數罪,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采瑜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金額(新台幣)│偽簽姓名│備註│├──┼──────────┼──────────┼────────┼────┼───┤│1│96年9月3日1時42分│苗栗市○○路○○號│50元│陳朝明│只試刷││││中油中華路站││1枚│未實際│││││││消費│├──┼──────────┼──────────┼────────┼────┼───┤│2│96年9月3日2時48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陳朝明│││││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3│96年9月3日4時17分│苗栗市○○路○○○號│1000元│陳朝明│││││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附表二: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金額(新台幣)│偽簽姓名│備註│├──┼──────────┼──────────┼────────┼────┼───┤│1│96年9月4日1時31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陳朝明│││││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2│96年9月4日10時45分│苗栗市○○街○○號│2748元│丙○○│││││頂好Wellcome││1枚││├──┼──────────┼──────────┼────────┼────┼───┤│3│96年9月4日15時00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陳朝明│││││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4│96年9月4日18時38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陳朝明│││││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5│96年9月4日23時43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陳朝明│簽單已││││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送銀行│└──┴──────────┴──────────┴────────┴────┴───┘附表三: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金額(新台幣)│偽簽姓名│備註│├──┼──────────┼──────────┼────────┼────┼───┤│1│96年9月5日2時5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陳朝明│簽單已││││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送銀行│├──┼──────────┼──────────┼────────┼────┼───┤│2│96年9月5日13時15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陳朝明│││││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3│96年9月5日15時41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陳朝明│││││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4│96年9月5日20時02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陳朝明│││││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5│96年9月5日21時24分│苗栗市○○街○○號│2766元│丙○○│││││頂好WellCome北苗店││1枚││└──┴──────────┴──────────┴────────┴────┴───┘附表四: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金額(新台幣)│偽簽姓名│備註│├──┼──────────┼──────────┼────────┼────┼───┤│1│96年9月6日4時18分│苗栗市○○路711│2000元│陳朝明│││││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附表五: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金額(新台幣)│偽簽姓名│備註│├──┼──────────┼──────────┼────────┼────┼───┤│1│96年9月8日1時08分│苗栗市上苗里站前9號│2100元│丙○○│││││2樓星星SPA養身會館││1枚││├──┼──────────┼──────────┼────────┼────┼───┤│2│96年9月8日02時58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陳朝明│││││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3│96年9月8日13時21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陳朝明│││││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4│96年9月8日15時38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陳朝明│││││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5│96年9月8日16時20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陳朝明│││││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附表六: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金額(新台幣)│偽簽姓名│備註│├──┼──────────┼──────────┼────────┼────┼───┤│1│96年9月9日13時30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陳朝明│││││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2│96年9月9日16時12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陳朝明│││││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3│96年9月9日21時20分│苗栗市○○街○○號│2513元│丙○○│││││頂好WellCome北苗店││1枚││├──┼──────────┼──────────┼────────┼────┼───┤│4│96年9月9日21時44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陳朝明│││││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附表七: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金額(新台幣)│偽簽姓名│備註│├──┼──────────┼──────────┼────────┼────┼───┤│1│96年9月10日03時10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丙○○│││││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2│96年9月10日19時03分│苗栗市○○街○○號│2457元│丙○○│││││頂好WellCome北苗店││1枚││├──┼──────────┼──────────┼────────┼────┼───┤│3│96年9月10日19時40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丙○○│││││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附表八: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金額(新台幣)│偽簽姓名│備註│├──┼──────────┼──────────┼────────┼────┼───┤│1│96年9月11日7時8分○○○鎮○○路○○○○號│99元│丙○○│││││頂好WellCome頭份店││1枚││├──┼──────────┼──────────┼────────┼────┼───┤│2│96年9月11日8時17分○○○鎮○○路○○號高農│425元│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東民││1枚│││││分店││││├──┼──────────┼──────────┼────────┼────┼───┤│3│96年9月11日8時24分○○○鎮○○街○○○號│2445元│陳朝明│簽單送││││頂好WellCome苗竹店││1枚│總公司│├──┼──────────┼──────────┼────────┼────┼───┤│4│96年9月11日8時42分○○○鎮○○路○○號高農│2819元│陳朝明│簽單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東民││1枚│總公司││││分店││││├──┼──────────┼──────────┼────────┼────┼───┤│5│96年9月11日13時58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丙○○│││││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6│96年9月11日15時07分│苗栗市○○路○○○號│2000元│丙○○│││││超級巨星有限公司││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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