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562號債務人 黃家豪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 江宜家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6年7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96年8月17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民國97年3月21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異議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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