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7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銷樺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853、11153、11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31日羈押。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97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