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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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80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松山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89年11月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89年11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7年2月4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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