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 林明玄 代理人 吳文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明玄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該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及即債務人林明玄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然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能依本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亦未能經本院依第64條規定逕予認可,爰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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