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15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靖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靖堯業已坦承有毆打被害人之犯行,且被告因患有「衝動控制障礙」、「疑似妄想狀態」及「間歇性暴躁症」,年輕氣盛、思慮欠周,方在受到外在刺激下,一時情緒失控誤將被害人毆打致死,再被告已深感悔悟,願向被害人家屬於能力範圍內進行最大範圍之賠償。另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均已就犯行坦承不諱,鈞院就證人部分業經多次開庭訊問完畢,是被告已無與其他共同被告或證人勾串之虞;又被告想趁雙親尚健在之時,返家略盡棉薄孝道,絕無逃亡之意圖,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王靖堯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前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戴嘉清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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