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林達明
相 對 人  范進隆
相 對 人  范丹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進隆、范丹妹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
人之起訴依法須經調解程序,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繳納
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0
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
判費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先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