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林達明
相 對 人 范進隆
相 對 人 范丹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進隆、范丹妹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
人之起訴依法須經調解程序,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繳納
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0
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
判費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先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