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二三四○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九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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