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三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魏鋒生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五千五百三十九元│├────────┼─────────────┼──────────────┤│第一審送達費│三百二十六元│├────────┼─────────────┼──────────────┤│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登報費│二百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二萬六千二百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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