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啓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年度偵字第132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275號、103年度緩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太陽眼鏡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啓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3210號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扣案之仿冒「LV」太陽眼鏡1個(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936號),係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之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
2號判決參照)。從而,依前揭說明,此既屬「專科沒收」之規定,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於民國102年11月7日12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8樓,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以帳號Z0000000000刊登拍賣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圖樣之太陽眼鏡1個,而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案件,且被告無犯罪前科,犯後坦承犯行,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署102年度偵字第13210號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執行卷宗可憑,本院亦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而扣案之上開太陽眼鏡1個係被告在住處上網刊登拍賣之物品,且為仿冒商品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路易威登公司授權鑑定人 黃文通 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該公司中英文授權書、鑑定證明書、查扣物估價表、雅虎奇摩拍賣網頁截取畫面、手機簡訊照片及扣案太陽眼鏡照片7張等附卷可考(見偵卷第14頁至第24頁、第29頁至第32頁),足認上開扣案物應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即為專科沒收之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