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14號聲請人 張秀鳳 相對人廖 昱婷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廖昱婷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張秀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廖昱婷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秀鳳係相對人廖昱婷之母,相對人因中度多重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已達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精神專科 方勇駿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廖昱婷,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其對本院訊問內容大致上尚可切題回答;並審酌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104年6月2日北市000000000000000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結果略認:「一、 廖女 之精神科診斷為『中度智能不足』。二、廖女因前項診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其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亦顯有不足。三、廖女所患上述診斷之預後性不佳,應接受長期復健訓練。」等語,有本院104年5月21日非訟事件筆錄及上揭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因中度智能不足,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廖昱婷為受輔助宣告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宣告廖昱婷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廖昱婷既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本院自應為其選定輔助人。本院審酌聲請人張秀鳳為相對人之母,與相對人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存在,適於執行輔助人之職務;且其已到場表示願意擔任輔助人等語在卷;而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之父 廖茂元 已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由張秀鳳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此有同意書可證。故本院綜核上情,認由聲請人張秀鳳擔任輔助人,較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張秀鳳為受輔助宣告人廖昱婷之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家事庭法官徐文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輔助人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陳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