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9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逸騏
陳永豪廖子慶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逸騏等3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