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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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訴訟代理人 黃朝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湘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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