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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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長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曉彥 被上訴人 黃家豪
黃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4,5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