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38號聲請人 黃鋒榮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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