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3817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許溪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