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潘桂花 (住址詳卷)被告 張駿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9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駿顥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90號案件審理,並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8日宣判。而原告潘桂花係於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2月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上開刑事案件判決書、審判筆錄、蓋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於法容有未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再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不合法,然其對被告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仍得依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於上開刑事案件宣判後,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亦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因其本件之訴駁回而影響其請求權利。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施吟蒨
法官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3年12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