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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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3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馨億
王莉淇 (原名 王馨慧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進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蘇莞珍